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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督促各省紧盯法院、税务、媒体!药企小心成负面典型!

行业资讯 来源 : 本站小编 1343 次浏览 时间 : 2021-01-05
导读:医药行业真正黑名单制度已经全面落地,小心成为负面典型!

上周,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制度),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局、集中采购机构务必于2020年底前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并尽快组织本省份投标挂网企业按要求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下发信用评价制度核心就是要求医药企业必须合规办事,并针对不合规的种种行为设定了明确处罚原则。


在国家医保局的督促下,赶在2021年到来之前,全国各省迅速出台了信用评价制度落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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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部分省份迅速落地情况,截图摘取自华招网


在通知中,国家医保局还要求各省要密切关注法院、税务、市场监管、媒体等各方面案件,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各省被督促:要尽快找到到负面典型


国家医保局上述通知列出文件落地各种时间表:


2021年2月底前,投标挂网企业书面承诺提交比例要达到80%以上,2021年3月底前,达到95%以上。


对于未提交书面承诺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其新的投标或者挂网申请;自6月1日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应予撤网。


也就是说,投标挂网的企业必须在4月1日前提交承诺书,否则就无法进行你的挂网,如果还不提交承诺书的话,那么在6月1日后,该企业所有挂网的产品都将会被撤网。


同时国家医保局还要求,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密切关注本地区法院、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公开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媒体集中报道的典型案件,及时函询调查涉事企业,要求企业说明情况、补充所需涉案信息,必要时商请相关部门给予案源信息支持,按照制度要求,尽快在信用评级、分级处置方面取得实质性治理成果。


同时,国家医疗保障局自2021年1月起建立调度机制,跟踪统计各地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进展,评估各地制度建设实施进展、典型案件处置效果等,并定期通报情况。


在国家医保局的要求下,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显然将会迅速落地。小心,成为这场严打活动的负面典型。


超具有威慑力的药企负面行为清单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信用评价制度,不仅给医药行业设立了价格和招标采购设计行为的“高压线”,一旦触犯高压线,国家医保局还有针对性的处罚,给医药企业违规行为设计了天罗地网。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信用评价制度,违规行为实施者,既包括各种形式下的药企员工(含雇佣关系,以及劳务派遣、购买服务、委托代理等关系),还包括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也就说,只要是违规行为涉及到药品,其相关药企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职责,其失信行为也将按照标准被记成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等四个等级。


其中,评价为一般的,只是书面提醒,中等及以上的就会被推送给医院,给医院提醒失信风险,严重和特别严重要等违规行为要被公开,并接受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等处罚。


而更为可怕的是,如果被5个及以上省份评定为失信“特别严重”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将汇总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信用评级结果为“中等”或“中等”以下的省份,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将该企业信用评级结果调整为“严重”。


也就是说,一旦被5个省份定义为特别严重后,该药企就将接受在全国接受都讲授至少是严重程度的处罚。这处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根据评价细则,如果药企销售费用率是行业平均水平的1倍,或者出厂(到岸)价格到公立医院采购价格顺加计算的总流通环节差价率超过40%;或者同一药品,医院价格和药店价格在治疗费用上差距过大,如某企业同一产品不同品规之间,日治疗费用或疗程费用相差50%以上的,都会被认定为价格违规。


前两条,主要是针对销售费用率和加价率,一直是检查重点,国家医保局在此给出了最高比例,药企需要特别注意不能高于此比例。还需要注意的是,此前有药企在医院渠道和零售渠道,不同规格有不同定价,来维护不同渠道,但现在这条路也走不通了。因为医保部门会参考日治疗费用和治疗疗程,这简直是击破药企差异定价的一把利器。


附:根据信用评价体系,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或单笔行贿数额3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3个月的。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继续向医疗机构高价供应涉案医药产品超过3个月的。


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被医疗保障部门函询约谈,不能充分说明原因,相关行为在本省范围内持续时间超过1年或相关行为持续期间在本省范围内销售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异常,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的具体情形包括:


1)药品或医用耗材大幅涨价,幅度超过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100%以上。物价总水平累计增速是指以涨价药品或医用耗材原价格可追溯的最早生效时间为基点,同期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累计涨幅。


2)药品或医用耗材大幅涨价,涨幅明显超过行业平均水平。本款所称行业平均水平是指以涨价药品或医用耗材原价格可追溯的最早生效时间为基点,同期可替代药品或医用耗材累计涨幅的平均值。


3)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率超过行业平均水平100%以上。本款所称行业平均水平是指上市制药工业企业或医疗器械企业公开披露的期间费用率、销售费用率等指标的平均值。


4)药品的流通环节差价率明显超过合理水平,如从出厂(到岸)价格到公立医院采购价格顺加计算的总流通环节差价率超过40%。


5)针对不同销售渠道、购买群体实行差异化定价,且价差明显不合理的。如某企业同一产品供应本省份医院和供应药店的价格不同,价差超过50%且明显与规模效应规律相背的,如某企业同一产品不同品规之间,日治疗费用或疗程费用相差50%以上(药品给药途径不同的情况除外)。


6)涉嫌违背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原则的其他情形。


通过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获得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中标资格,已对其他企业挂网、中标结果造成影响的,如导致竞争对手丧失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导致竞争对手以被迫降低收益的方式获得挂网、中标或中选资格等。


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或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既遂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且未提前1个月告知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如导致临床治疗手段缺失或临床治疗方案无法实施、危害影响患者生命安全等严重后果。


近三年(2020年8月28日之后开始统计)在本省范围内累计发生中等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


医药企业价格或营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失信等级评定为“特别严重”:


根据法院判决或相关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认定的案件事实,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过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或单笔行贿数额200万元以上。


本地区税务部门查处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中,属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一方,涉案的价税合计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


因自身或相关企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被依法处罚后,不主动纠正涉案医药产品被认定违法的高价,不主动申请下调挂网、中标或中选价格,自处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份继续高价供应超过6个月的。


近三年在本省范围内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累计3次以上的。因列入《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评定为“严重”的,不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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